學會章程 (109年大會後修訂版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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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| 總則 |
第一條 |
本會名稱為台灣微創植牙醫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 |
第二條 |
本會依法成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發展 推廣創辦之台灣微創植牙醫學會為宗旨。 |
第三條 |
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 |
第四條 |
本會會地址於主管機關所在區域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前項分支機構組 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更變 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 |
第五條 |
本會之任務如下: 一、發展推廣微創植牙之相關教學,包括公開課程、私人課程、師資培訓課程及研習課程等。 二、發展推廣微創植牙之相關文宣,包括期刊、海報、書籍、有聲書(CD、DVD)等出版品。 三、發展推廣微創植牙之相關活動,包括台灣微創植牙醫學會年會、微創植牙學術講座。 四、推動符合微創植牙理念之公益事務,推動國內、國外義診。 五、推動台灣成為微創植牙技術之亞洲資源中心。 |
第六條 |
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,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 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 |
第二章 | 會員 |
第七條 |
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: 一、正式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領有中華民國牙醫師執照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 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相關會費後,得成為正式會員。 二、學生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國內外牙醫系學生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 審查通過,並繳納相關會費後,得成為學生會員。
並繳納相關會費後,得成為相關會員。
過,並繳納相關會費後,得成為贊助會員。
書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相關會費後,得成為國際會員。 |
第八條 |
正式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其他會員不具有相關權益 |
第九條 |
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 |
第十條 |
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 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 |
第十一條 |
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 一、 喪失會員資格。 二、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 |
第十二條 |
會員退會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力, 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 |
第十三條 |
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 過者外,並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 |
第十四條 |
會員經出會或除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 |
第三章 | 會組織及職權 |
第十五條 |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得於會員大會行使相關權利。 |
第十六條 |
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 二、 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 三、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 四、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五、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 六、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 七、 議決本會之解散。 八、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。 |
第十七條 |
本會設置理事11人、監事3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 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,候補監事1人, 遇理事、 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 |
第十八條 |
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 審定會員之資格。 二、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。 三、 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、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。 四、 聘免工作人員。 五、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六、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 |
第十九條 | 理事會設置常務理事3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及2人為副理事長。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,當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 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 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 |
第二十條 |
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 二、 監察本會財務收支。 三、 審核年度決算。 四、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 五、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 六、 其他應監事事項。 |
第二十一條 |
監事會設置常務監事1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議招集人 及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當不能指定時,由 監事互推一人代表之。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。 |
第二十二條 |
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 |
第二十三條 |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 二、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 三、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 四、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 |
第二十四條 |
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 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。工 作人員權責及分成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 |
第二十五條 |
本會經理事會通過,得設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及設立各項委員會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 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 |
第二十六條 | 本會得設名譽理事長一人,及卸任理事長為會務顧問,都享有免年費及免費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演講及活動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 |
第四章 | 會議 |
第二十七條 |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
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 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 |
第二十八條 |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出席,代理以一人為限。 |
第二十九條 |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 一、 章程之訂定與更變。 二、 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 三、 會員之除名。 四、 財產之處分。 五、 本會之解散。 六、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之解散,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可解散之。 |
第三十條 |
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召開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 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 |
第三十一條 |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:理事、 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 |
第五章 | 經費及會計 |
第三十二條 |
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 一、入會費: 正式會員:新台幣5,000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 國際會員:新台幣3,000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 學生會員:新台幣3,000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 相關會員:新台幣3,000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 贊助會員:新台幣10,000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 二、常年會費 正式會員:新台幣3,000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,及每年度繳納。 國際會員:新台幣2,000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,及每年度繳納。 學生會員:新台幣2,000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,及每年度繳納。 相關會員:新台幣2,000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,及每年度繳納。 贊助會員:新台幣10,000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,及每年度繳納。 三、事業費。 四、會員捐款。 五、委託收益。 六、基金及其孳息。 七、其他收入。 |
第三十三條 | 本會會計年度以新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 |
第三十四條 |
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、員工 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(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 過),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 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,送監事會 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 備(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)。 |
第三十五條 |
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 有。 |
第六章 | 附則 |
第三十六條 |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|
第三十七條 |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