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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 灣微創 植牙醫學會專科醫師甄審辦法110.03.21修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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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 章 總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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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一條 |
台灣微創植牙醫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, 為辦理微創 植牙專科醫師甄審 作業,特 制定本辦法。 |
第二 章 微創植牙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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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二條 |
依本會章程第三章第二十五條,理事會外獨立設置專科醫師 甄審委員 會(以下簡稱 專審會)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 |
第
三條 |
凡本會專科
醫師,可申請 本學會專審委員候 選人。 |
第
四條 |
專審委員由本會專科醫師以上資格互相選舉產生,委理事會 聘請,任期為 二年。 |
第
五條 |
專審會設專審委員7人,得設2名候 補,上一屆理 事長及當屆理事長為當然委 員,主任委員由上一屆理事長擔任,甄審委員任期二年,得 連選連任。 |
第 六條 |
審委員如不能履行或違反其職責時,經理事會決議通過,即 解除其 職務,由候補人代其職務。 |
第三章 本會會員分級辦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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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七條 |
本會會員分為正式會員(member)、微創植牙研究員醫師(fellow)、微 創植牙專科醫師(master)與 全球微創植牙最高專科院士(diplomate) 四個級別。 |
第 八條 |
本會正式會員專科醫師資格之取得,需按會員(member)、研究員醫師 (fellow)、專科醫師(master)、最高專科院士(diplomate)循序漸進 申請。 |
第 九條 |
TIAMID/GIAMID member 會員申請 與取得: 1. 具有國內外牙醫師資格者 2. 認同微創植牙理念者 3. 完成繳費(本會入會費與常年會費) 4. 填寫申請書 5. 會員證書有效期限為1年,每 年必須繳交本會常年會費並完成資 格審核 6. 成為TIAMID會員,即同 時成為GIAMID全球會員 |
第 十條 |
TIAMID/GIAMID(Fellow)研究員醫師資 格申請、取得 與展延 條件: 1. 完成繳費(本會常年會費) 2. 已取得TIAMID/GIAMID member資格者 資格取得:
有效期限之展延:
植牙學分證明。 3. 其中一半為本會提供之學分,三年內至少參加一次由 本會主辦之大 會。 |
第四章 微創植牙專科醫師甄審分級辦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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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十一條 |
專科醫師甄審,每一年度辦理一次,其報名期間、方式及有 關事項 應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;專科醫師(Master)甄審由台灣微創植牙 醫學會(TIAMID)辦理,最高 專科院士(Diplomate)甄審由全球微創 植牙醫學會(GIAMID)總會辦 理。 |
第十二條 |
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:
格者即取得專科醫師資格。
得參加口試。筆試不及格者,不得參加口試;口試不及格 者, 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。
詞部分得用英文),考試時間為90分 鐘,其內 容範圍包括與 微創植牙相關之各基礎及臨床學科。
1.immediate implant、2.Flapless implant、3.HSC sinus lift,且至少含一例上顎前牙區植牙案例)。所有案例資料應填 寫於病歷表格,需附術前、術後及膺復完成的臨床照片及X光 片,並提供紙本檔案及PowerPoint格式之電子檔案(製 作成光碟) ,以郵寄方式寄回本會,以進行書審。書審通過後通知口試 時間, 口試從提供之3個 案例中自選1個 案例進行報告10~15分鐘,專 審委員提問10~15分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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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十三條 |
專科資格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,筆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 格;口試 成績以口試委員總評分之平均達七十分為及格。 |
第 十四條 |
本會專科醫師甄審筆試成績得申請複查,但應於收到成績單 之日 起十日內,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,逾期不予受理,並以本 人申請 複查一次為限。前項複查,不得要求重新評閱、提供参考答 案、 閱覽或影印試巻,亦不得要求告知閲巻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 關資 料。 |
第 十五條 |
TIAMID Master專科醫師資格申請、取得與展延 條件:
元) 另外複習上課5000元。 2. 已取得TIAMID Fellow資格者 3. 填寫申請書 專科醫師資格取得: 1. 通過Master筆試(2年內有 效)及口試 2. 繳交證書費TIAMID/6,000元。 有效期限之展延: 1. 完成繳費(本會常年會費及證 書費) 2. Master學位證書有效期限為6年,應於有效期限6年內, 提供100個 植牙學分證明(本會主辦至少佔60個學分)或30個 微創植牙案例,所有病例資料應填寫於病歷表格,需附術 前、術 後及膺復完成之X光片,並提供PowerPoint格式之電子檔案(製 作成光碟),以郵寄方式寄回本會,以進行審 核。 3. 6年內至少參加由本會主辦之年會4次。 |
第 十六條 |
GIAMID Master專科醫師及Diplomate最高專科院士資格申請與取 得,依GIAMID規定辦理。 |
第 十七條 |
本會專審會審核通過之微創植牙專科醫師名單,須經理事會 通過, 始得公布,並於會員大會頒與證書。 |
第 十八條 |
微創植牙專科醫師甄審及換證申請結果,由本會通知。經專 審委員 會、理事會甄審合格,本會即發給專科醫師證書。牙醫師證 書經撤 銷者,同時撤銷本會核發之微創植牙專科醫師證書。 |
第四章附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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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十九條 |
本辦法由理事會訂定,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 |
第 二十條 |
本會微創植牙專科醫師甄審辦法未規定者,依衛生福利部專 科醫師 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為之。 |